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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公告

日期: 2025-02-21 来源:

  为加强我县境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公告如下:

  第一条  本公告适用于全县县域内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塑像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地下遗存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

  第五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破坏不可移动文物,不得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标志牌、安全公示牌等标识。如造成损坏,应由单位、个人及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对不可移动文物使用时,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及用途,应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具体的文物保护工作,并接受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的业务指导。村委会是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任单位,村委会应当指定专人管护相关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使用者,无论集体或个人,都有义务保护。  

  (三)县财政局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县公安局要建立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落实人防技防等各项安保措施,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及时侦破文物案件,并将涉案文物及时移交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对文物古建筑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强化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加大火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托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梳理掌握辖区文物市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情况和动态,不断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县自然资源局要在土地收储前征询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意见,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未经文物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进行立项、审批;土地出让前严格落实“考古前置”和“净地出让”。

  (八)县委宣传部、县教育科技局、县司法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修缮和日常巡查;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措施;

  (三)发现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报告;

  (四)配合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巡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十条  为更好的保护我县不可移动文物,按照文物类别进行保护。

  (一)古遗址、古墓葬、其它类(化石出土点)

  1.严禁在古遗址、古墓葬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爆破、建房、砍伐树木等影响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的活动。  

  2.严禁进行可能影响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严禁在古遗址、古墓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

  4.严禁盗掘古遗址、古墓葬。

  (二)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类

  1.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

  2.禁止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不可移动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

  3.禁止进行可能影响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严禁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古建筑。

  5.严禁交易文物古建筑构件。

  6.古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三)石窟寺及石刻、其它类(除化石出土点)

  1.禁止盗窃、私自拆除石窟寺及石刻。

  2.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文物本体进行日常保护、养护工作。

  3.禁止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

  第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受理单位:代县文化和旅游局

  监督举报受理电话:0350-5222585



                                                            代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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