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07 15:48 大 中 小
代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且配合检查,按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八十二条 |
2 | 对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对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且配合检查,按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三条 |
3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且配合检查,按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八条 |
4 |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且配合检查,按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 年 第 17 号)第六十四条 |
5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且配合检查,按期改正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九条 |
6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且配合检查,按期改正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条 |
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处罚;对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拖修方收费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且配合检查,按期改正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三条 |
8 | 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且配合检查,按期改正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六条 |
9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且配合检查,按期改正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55号)第三十七条 |
10 |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行为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且配合检查,按期改正 | 《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11 | 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行为的处罚 | 6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在46-55吨、5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在42-50吨、4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在31-40吨、3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在25-30吨、2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在18-20吨 |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