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9 17:03 大 中 小
为了有效解决燃烧旺火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烧旺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烧旺火的区域:
县城建成区内东至文源路、西至西城墙、南至京原铁路(含湿地公园)、北至二环路、市府北街。
二、禁止燃烧旺火的时段:长期
三、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上馆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将对禁燃区域内垒燃旺火情况进行巡查、管控。
对违反本通告垒砌旺火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对燃烧旺火的,由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其他各县直单位也应当开展保护生态环境、禁燃旺火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燃工作。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12369
县住建局:5222958
特此通告
代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