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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9-11 15:15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忻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本次清理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机关清理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工作;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接受市司法局的指导协调监督。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组织;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持有“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持有国务院部委或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拟申领“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               

  (二)清理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委托执法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授权依据是否充分,执法范围是否明确,执法事项是否梳理完毕。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全面清理审查人员资格条件,对已经领取“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核查是否符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条件,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执法监督资格,由清理机关注销、收回、销毁其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领取国务院部委或者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核查发证机关、人员数量、证件编号及证件制发依据,凡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据的,应当注销其原有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拟申领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制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条件。 

  (三)清理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于8月30日前结束。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行政执法主体梳理确认阶段8月20日前)。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结合部门“权责清单”,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基本信息》(附件1),形成《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附件2),“三定”规定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报代县司法局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后,可按照下列情况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2)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阶段8月20日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实行“谁管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审查主体责任和司法行政机关协调监督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岗位,对照资格条件审查确认所属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身份,填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基本信息》(附件3),汇总形成《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信息汇总表》(附件4),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后,报送代县司法局审查。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行政执法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资格认证考试合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录入阶段。“山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于6月30日进行维护升级,自7月20日起,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托本系统,重新录入经清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县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录入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司法厅备案。 

   4.总结汇总阶段8月25日前) 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总结本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清理工作情况,分析清理前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变化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清理信息汇总》(附件5),加盖单位印章后与表格电子版一并报送代县司法局。 

  二、加强行政执法资格日常管理 

  (一)明确资格管理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协调监督的工作格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建立健全执法资格管理档案。 

  (二)严格资格认证考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资格认证考试实行“四统一”原则,即“统一考试题库、统一考试规则、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阅卷”。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每年年初进行审核注册,审核注册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两次(6月、11月),具体时间由市司法局根据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上报的办证申请制定考试计划,报省司法厅统一安排。 

   (三)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程序。市、县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发放程序,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资格审查、培训、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审核、考试、批准,报省司法厅备案后制证发证。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资格审查和资格认证培训工作后,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申请并报送书面审查材料,同时提交网上人员信息。书面审查材料包括: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报告;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单位情况统计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发证依据、人员信息及证件式样等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执法监督的具体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 

   (二)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结合机构改革实际,统筹协调安排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各项工作,机构改革期间,原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机构改革结束后及时启动申领换发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将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名单于8月10日前(附件6)报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 5220148 

    箱:xzdasfxz@163.com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基本信息 

        2.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 

        3.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基本信息 

        4.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信息汇总 

        5.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清理信息汇总 

        6.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分管领导、承办机构、承办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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