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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代县人大十七届第五次会议2024041号建议意见的答复

 时间:2024-11-21 16:52       大    中    小     

尊敬的王发斗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医保部门取消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起付线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山西省职工医保制度从1998年正式实施,保障模式采用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小病和药品的费用支出。 

  近年来,山西省的职工医保制度不断完善。2023年1月,山西省医保局发布了《山西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旨在从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积累式保障模式向基金共济式保障模式转变。这一改革的核心是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共济。‌

  我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医疗机构、二类收费价格医疗机构、一类收费价格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分别为30元/次、50元/次、80元/次。

  2.年度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退休职工2000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3.支付比例:在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基金支付5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5%;在二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55%,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0%;在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0%,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65%。

  从2024年7月1日,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提高至2500元,退休人员提高至3000元。继续执行按次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年度起付累计达到300元,不再设起付标准。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提高至55%、60%、65%,退休人员提高至60%、65%、70%;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比例按照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3]12号)规定执行。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5%。

  目前,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医保政策、经办规程等内容的制定和出台均由市级及以上部门实施,县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宣传上级医保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开展辖区内医保业务经办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开展政策调研,充分收集广大职工的意见建议并向上级反映,力争通过各级努力实现对现有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的优化,取消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起付线,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优质的医保经办服务。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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