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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代县人大十七届第五次会议2024043号建议意见的答复

 时间:2024-11-21 16:52       大    中    小     

尊敬的黄世英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减少新农合缴费和提高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减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

  一是加大财政补助标准。自县医保局2019年成立以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250元逐年增加,到2024年的每人380元,根据2024年8月19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2024年预收2025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每人不低于400元。在个人缴费标准逐年增加的同时,各级财政也持续加大了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财政补助标准由2019年的每人520元增加到2024年的670元。为确保大病保险待遇支付,2024年度提高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30元。 

  二是优化资助参保政策。针对个人参保缴费困难的低收入人群,医保、民政、财政、卫健、农业农村、税务、残联、退役军人等9部门通过联合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办法》优化资助参保政策,2022年-2025年,易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28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按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自2022年起,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2025年特困人员全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自付40元,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自付120元,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群个人自付80元。

  三是采用多种参保缴费方式。一方面,医保部门加强与民政、农业农村、以及各乡镇村的沟通联系,鼓励有集体收入的村为本村困难群众代缴或部分代缴医疗保险。另一方面,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通过“山西医保”微信公众号为近亲属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针对提高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

  一是优化完善医疗保障帮扶政策。对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执行基本医保普惠、大病保险倾斜、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二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群众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还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普通居民大病报销起付线为10000元,合规医疗自付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内封顶线为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为50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80%,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特困人员目录内个人字符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低保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四是健全监测长效机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健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机制。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中高额医疗费用超过0.6万元的,纳入医保因病致贫返贫监测范围;其他参保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纳入医保因病致贫监测范围。每月及时推送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信息,将民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目前,医保工作实行市级统筹,2025年开始城乡居民医保保险将逐步推进省级统筹。其中医保政策、经办规程等内容的制定和出台均由市级及以上部门实施,县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宣传上级医保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开展辖区内医保业务经办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开展政策调研,充分收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向上级反映,力争通过各级努力实现对现有医保政策和经办服务的优化,提高城乡居民的医保综合保障比例,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保经办服务。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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