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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0 11:55 大 中 小
(第三十批 2021年5月10日)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SX202105060019 |
新高乡石岗村南,有一黑砖窑厂把砖头和垃圾堆放在河道里,堵塞河道,存在隐患。(称政府不作为,不解决问题) |
代县 |
水、土壤 |
石岗村南开设黑砖厂,实际为新高乡小梨园村村民戴四四开办的砖厂。2005年2月3日,戴四四与新高乡石岗村签订《荒山荒沟租赁协议》,在石岗村南胶泥湾建设砖厂,当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该砖厂于2013年4月停产至今,现存轮窑1座(已荒废),厂区内无任何生产设施及原料。 经县水利局调查,该砖厂位于石岗村西南的小冲沟内,该冲沟为多年雨水冲刷形成的自然沟道,该冲沟不在河流名录内,无入河口,下游与苏木线公路排水系统相连通。不存在河道,举报情况不属实。经实地对该小冲沟进行测量,小冲沟在砖厂原址上游段,沟长1.3公里,汇水面积0.38平方公里,无基流;该冲沟在原砖厂段有淤积,沟内有多年前砖厂废弃房屋拆除剩余的砖墙,无明显垃圾及大量废砖,但存在部分地段淤积,举报情况属实。目前已对淤积部分清理完毕。 |
部分属实 |
新高乡政府责成石岗村委会对该冲沟进行疏浚整理,确保排洪安全。目前石岗村村委会已安排人员5人,出动车辆2台,对该冲沟淤积段进行了清理整治,保证了排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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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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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2SX202105060006 |
关于受理编号为X2SX202104190002整改情况严重不符之处的申诉,申诉内容:1、针对自2003年承包小流域治理以来,栽种过杏树,几乎被羊吃完,2008年种植了杨树,数目无法确定,后郤成林去北京后再没有治理。现沟内杨树大部分为2012年蒙家庄村水保站项目种植,此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自2003年承包以来每年春秋进行治理,即便有时去北京也每年坚持回来进行治理,期间从未间断栽种树木为柳树、杏树和杨树三个树种,至于数目无法确定,请调査人员与选厂进行核实,为何在倒入尾矿前不与承包人进行沟通,随意非法侵占,并没有留下现场情况资料。2、“现场勘査代县盛源选矿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砂全部排入尾矿库,未发现污水排放至密梁水沟现象,未发现企业非法侵占农户土地及毁坏树木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现场实际为盛源选矿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砂存在倾倒入梁水沟现象,存在非法侵占农户土地及毁坏树木的情况3、仅罚款,未履行环境恢复义务,未履行赔偿责任。4、“2020年7月3日炭窑湾村委会召开会议,经村支两委和村民代表商议一致同意将炭窑湾村南二十亩沟进行填沟造地,并与代县盛源选矿厂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此情况与事实不符,此行为并未经过合法合规程序,也未见“使用协议”及合理赔偿,可能存在违法违纪侵占集体利益问题。5、“经实地调査,该地块大部分面积已覆土,边坡及沟底有尾砂,由于雨水冲刷,边坡外的尾砂流入郤成林的小流域治理区域内(二十亩沟东)”与实际严重不符,现场实际为矿厂直接将尾矿倒入郤成林的小流域治理区域内,已填埋了大量区域,毁林毁地。6、针对枣林镇政府责成炭窑湾村委会,积极协调涉事企业对被埋土地及树木进行补偿,充分化解企业与村民的矛盾,虽明确炭窑湾村委会为处理部门,但未明确处理时间,随着督查工作的结束,后期无法继续联系,作为弱势群体的劳苦农民再无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明确处理时间,也恳请督查组继续跟进后续处理结果。 |
代县 |
其他污染 |
经调查,所指土地位于炭窑湾村窑梁水沟(小地名)内。窑梁水沟属四荒地,1984年前村民张新未在该沟自行开荒5亩左右,进行种植。1984年村民张新未下户到沙沟村后,由其妹夫高玉全种植,高玉全又扩大开荒面积至7到8亩。由于张新未女儿张海霞没有下户到沙沟村,所以1998年二轮承包时,炭窑湾村村委会将此地块作为3.7亩分与张海霞作口粮地使用。2001年张海霞外嫁阳明堡,村集体将此地块收回,也未承包给他人耕种,一直撂荒(有村民证言)。2003年时任炭窑湾村委会主任的郤成林召开村民大会,会议内容为:窑梁水沟将进行小流域治理项目,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限为10年,让村民自愿承包进行开发治理。因村民认为承包费太高,不愿意承包。几天后,时任村支部书记郝狗德在村民聚集时聊天说:“窑梁水沟的小流域治理开发被郤成林以2000元看水、看学校的工钱无法账务处理为由,以此作为承包费所承包”,当时并未召开村民会议。郤成林于2003年8月20日办理了小流域开发使用证(面积20亩,购买金额2000元,使用年限30年),该证四至为东至七亩彦边、南至沙沟界、西至三格彦边、北至正甲嘴、窑梁嘴。自2003年承包小流域治理以来,郤成林栽种过杏树,几乎被羊吃完,后郤成林去北京后再没有治理(有村民证言)。2008年郤成林听说建设选厂要征用此沟,又种植了杨树,数目无法确定。2019年3月16日,郤成林向代县盛源选矿厂领取(正家咀沟南沟口外土地小树)一次性补偿费13000元。现沟内杨树大部分为2012年起蒙家庄村李眉才及其父李成秀因水保站项目分两次种植。现场勘查代县盛源选矿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砂全部排入尾矿库,未发现污水排放至密梁水沟现象,未发现企业非法侵占农户土地及毁坏树木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0年9月15日,代县盛源选矿厂因厂区东北方向堆存的固体废物未采取覆土等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代分罚〔2020〕83号),处罚2万元,并执行到位。2021年5月8日现场调查,该厂尾砂未堆放在举报人土地范围内,不存在进行赔偿的情况。堆放的尾砂已覆土,但未进行植树绿化。举报未恢复环境情况属实。 经现场核查,并询问炭窑湾村支部书记及村民代表,举报人承包的小流域治理土地位于代县枣林镇炭窑湾村南与沙沟村、蒙家庄村交界南二十亩沟东。2020年7月3日炭窑湾村委会召开会议,经村支两委和村民代表商议一致同意将炭窑湾村南二十亩沟进行填沟造地,并与代县盛源选矿厂签订有偿使用协议,补偿11000元,炭窑湾村民每人分得50元。不存在未经合法程序及合理赔偿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实地调查,反映的倾倒尾砂地块位于沙沟村村东北面沟内,已全部覆土,边坡及沟底有尾砂,边坡外的尾砂部分进入举报人的小流域治理区域内,约3-4亩地被尾砂掩埋,通过目测地内大约有三十几棵树木。存在举报人的土地、树木被埋的情况,举报情况属实。2021年5月7日现场调查,进入举报人土地内的尾砂已基本清理完毕,正在进行边坡修整覆土。 经调查,枣林镇党委、政府一直积极依法依规,对举报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置,枣林镇政府及炭窑湾村委会已积极联系涉事企业进行协调,但因举报人在外地,一直未进行当面协商处理,且具体补偿金额巨大达不成一致意见,故不能明确处理时间。不存在农民无处维护合法权益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1.该问题与第十三批(X2SX202104190002)处理情况相同,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于2021年5月3日对代县盛源选矿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代分罚〔2021〕61号),处罚3.6万元。目前进入举报人土地内的尾砂已基本清理完毕,正在进行边坡修整覆土。 2.枣林镇政府责成炭窑湾村委会,积极协调涉事企业对被埋土地及树木进行补偿,充分化解企业与村民的矛盾。目前因补偿款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企业与村民仍在协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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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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