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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时间:2021-05-07 16:45       大    中    小     

(第二十批    202152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SX202104260038、D2SX202104260061 

枣林镇柳树坡村,金诚矿业(负责人潘当仁)尾砂水流入土地,没有进行覆盖。高速路桥北的尾矿库未进行覆盖,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反映举报后有泄漏电话问题) 

枣林镇柳树坡村,金城矿业(负责人潘当仁)的尾砂库不覆盖,扬尘污染。(从2013年开始多次向韩书记、郭书记及镇长反映均未处理,且遭到打击报复) 

  

  

代县 

大气、水 

反映的金诚矿业(负责人潘当仁),实为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车间),位于代县枣林镇柳树坡村北0.7KM处,始建于2005年4月,2006年6月投入生产,采用三破、两磨、三段磁选的生产工艺,设计年产铁精矿粉10万吨。该建设项目于2005年3月15日由代县发改局立项备案(代政计发〔2005〕44号),2006年6月20日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忻环开函字〔2006〕第80号),2009年7月18日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忻环验函〔2009〕29号),2020年5月10日进行固定污染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140923583338635W003Z),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2021年4月9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检修状态。                                            

1.反映的“尾砂水流入土地,没有进行覆盖”问题。 

反映破坏的耕地位于枣林镇何家寨村南湾,也称后石河,在赤岸河河床内,大部分是村民自己开发的荒地。经联合调查组现场勘查,该地块距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二车间)约5公里,未发现企业尾矿废水外排痕迹,未发现尾矿污水流入到村民耕地里。经代县枣林镇人民政府、枣林镇何家寨村委会证实,该村部分村民在河道内开荒种地,挤占河道造成汛期泥沙淤积在个别村民耕地及开垦的荒地中。该地块周边近年来均进行种植,不存在破坏耕地,无法种植的情况。举报内容不属实。 

2.反映的“高速路桥北的尾矿库未进行覆盖,扬尘污染严重”问题。 

反映的高速路北堆放尾砂,位于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二车间)厂区西北侧的小洼沟。曾于2005年4月在该处堆放尾砂,2013年8月不再堆放后进行了覆土绿化。2021年4月28日经现场勘查,尾砂已大面积覆盖,并长有杂草,南侧坝体因雨水冲刷部分尾砂裸露,易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3.反映的“金城矿业(负责人潘当仁)的尾砂库不覆盖,扬尘污染”问题。 

经调查,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二车间)生产时产生的尾砂全部排入尾矿库堆存,该尾矿库为柳树坡麻地沟尾矿库位于柳树坡村村北、厂区西南侧150米的一处黄土冲沟内该尾矿库于2009年10月开始建设,2010年6月建成,2010年8月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年8月停止使用,2014年完成闭库设计,2015年10月正式闭库,全部覆土并进行了植树绿化,2015年12月19日完成尾矿库闭库工程,由原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竣工验收2021年4月9日现场发现已闭库尾矿南侧、西侧坝体因受雨水冲刷导致部分尾砂裸露,未及时覆盖,对周边环境易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4.反映的“举报人反映举报后有泄漏电话问题,从2013年开始多次向韩书记、郭书记及镇长反映均未处理,且遭到打击报复”问题。 

经调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群众反映问题清单,不提供举报人的任何信息,不存在泄露举报人电话的情况。关于涉及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枣林镇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主动对接,组织相关信访人员与企业进行协商、调解处理,没有因信访人员的举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该反映问题与第一批(D2SX202104080019)、第三批(D2SX202104100020)、第六批(D2SX202104120017)处理情况相同,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43号),拟处罚4.5万元。 

2.针对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二车间)厂区尾砂裸露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代责改字〔2021〕21号),责令该企业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立即对裸露尾砂进行覆土绿化,并定期开展自查,安排专人加大对尾矿库及周边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目前厂区尾砂裸露部位已全部重新进行黄土覆盖,并播撒草籽,进一步减轻扬尘污染。 

  

 

该反映问题与第一批(D2SX202104080019)、第三批(D2SX202104100020)问责情况相同,县纪委已于2021年4月11日,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拟对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党组副书记李拴怀进行谈话提醒;拟责令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执法三室主任陈俊玲作出书面检查;拟对枣林镇副镇长姚建华进行诫勉谈话;拟对枣林镇副镇长李保柱进行谈话提醒;拟对枣林镇武装部长闫志宇进行诫勉谈话;拟对枣林镇柳树坡村包村干部邢海鳌进行诫勉谈话;拟对柳树坡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贾明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 

X2SX202104260049 

1.反映2013年8月6日,精诚矿老板潘党仁雇用黑社会打手强行堵住路,不准靠近,明目张胆对举报人在映子沟种植的林木和开垦的耕地强行全部毁坏,被代县枣林镇柳树坡村村北精诚责任有限公司选矿厂放污水毁坏,做了尾库,毁坏了所种8.9亩玉米,共毁坏了300亩土地。 

2.2014年4月16日晚12时15分,胡峪乡乡霸及长畛村村霸与代县精诚选矿厂老板雇用黑社会人员,往举报人家里扔砖头,冰柜也被砸坏,玻璃门窗也被砸碎,把我家房顶的瓦也砸碎,现房子裂缝成为危房,4月19日晚上9点多,代县精诚选矿厂老板雇用黑社会人员变本加厉猖狂的第二次暴力行凶,将举报人的大门、锁子都被砸坏,大门已成危门。 

3.胡峪乡乡长杨亮元、村长邢二年的贪污犯罪团伙,利用职权之便将我个人耕地250亩、退耕地上千亩,私自卖给开发商精诚选矿厂潘党仁进行大肆贪污敛财。潘党仁利用乡长杨亮元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强占耕地违法修建五六处厂房尾矿库。 

举报人请求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赔偿举报人的一切损失。 

代县 

土壤 

1.经县公安局核实,2018年8月13日接到县扫黑办移交“关于精诚铁矿非法占地及雇佣黑社会打人”的问题线索(代扫办〔2018〕移字17号),经枣林镇派出所核实,未发现精诚铁矿潘党仁的黑势力行为,该案为一般治安案件,但因举报人不予配合,至今未结案。 

反映的映子沟为柳树坡村和长畛村共有,柳树坡小地名为红泥沟,长畛村小地名为映子沟。2012年8月25日,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林镇柳树坡村委会签订协议,占用该荒沟做为企业的事故尾矿堆放场地。经询问村委会负责人和部分村民,该企业当时在事故尾矿堆场建设过程中,占用了邢耀威、邢文秀承包、购买的小流域土地,曾种植玉米和零星树木,玉米不足8.9亩。因两人土地权属一直存在争议,占地面积无法确定,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补偿。该尾矿堆放场地已于2018年6月覆土并新种植油松及苜蓿,并交由村集体管理。倾倒尾砂、毁坏玉米、树木属实,现已进行了覆土绿化。 

2.经县公安局与枣林镇派出所核实,该反映问题为枣林派出所于2021年4月16日、4月19日受理的长畛村村民邢月平行政案件(案件编号分别为A1409129905002014040001、A1409129905002014060006)。经枣林镇派出所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走访村民、走访相关企业单位,因两起案件均发生在晚上,报案人邢月平及其家属未看见扔砖头和砸门的人员,并且在事发周围也没有视频监控设备,无法确定违法嫌疑人,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现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3.经调查,长畛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举报人一家6人分得耕地共23.7亩,并与长畛村委会核实,长畛村全村退耕地为780多亩,不存在将个人耕地250亩、退耕地上千亩私卖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9年8月1日接到忻州市扫黑办移交的关于“潘党仁、杨亮元、邢二年等人毁坏林地、打击报复、贪污”的问题线索(忻公扫黑〔2019〕第802号),经县公安局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与实际调查结果不相符,核查中暂未发现潘党仁、杨亮元、邢二年等人的贪污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不存在黑恶势力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房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用尾矿库与村委会签订了占用荒沟协议,并进行补偿,不存在强占耕地违法修建五六处厂房尾矿库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1.县政府责成枣林镇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涉及地块小流域治理证内的占用土地面积、树木损坏及其他损坏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在取得鉴定评估结论后,责成企业对当事村民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县政府责成县公安局增加警力,加大调查摸排力度,限期破案,为村民创造平安的生活环境。 

  

 

该问题与第一批(D2SX202104080019)、第十四批(X2SX202104200044)问责情况相同。县纪委已于2021年4月11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拟对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党组副书记李栓怀进行谈话提醒;拟责令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执法三室主任陈俊玲作出书面检查;拟对枣林镇副镇长姚建华给予诫勉谈话;拟对枣林镇副镇长李宝柱进行谈话提醒;拟对枣林镇武装部长闫志宇进行诫勉谈话;拟对枣林镇柳树坡村包村干部邢海鳌进行诫勉谈话;拟对柳树坡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贾明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 

D2SX202104260020 

峪口镇鳄石滩村三山铁矿隆兴有限公司尾矿库将尾矿尾砂倾倒在千林村,小南塔沟。倒出的垃圾袋随便乱倒,将村民的牛缠死。道路扬尘污染严重。 

代县 

土壤、生态、大气 

代县八塔三山铁矿龙鑫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代县龙鑫铁矿,选矿厂位于代县滩上镇颚石滩村西北0.8km处。该建设项目于2004年4月开工建设,2005年4月投入运行,设计年产铁精粉5万吨,采用三破、两磨、二次磁选的生产工艺。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4年6月10日经忻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2004]忻环开函字第74号);2006年8月16日忻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忻环验[2006]17号)。                                                                         2014年进行了技改,建设规模为年入选原矿50万吨,年产铁精矿粉20万吨。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4年12月28日经原代县环境保护局批复(代环函[2014]94号);2016年2月3日原代县环境保护局组织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代环验函[2016]13号);2020年6月23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1409233975145354001X ),有效期至2025年6月22日。 

1.反映的“峪口镇鳄石滩村三山铁矿隆兴有限公司尾矿库将尾矿尾砂倾倒在千林村,小南塔沟”问题。 

经调查,滩上镇杄林村已于2018年10月5日整村搬迁至枪杆村,现无人居住。2018年7月30日代县八塔三山铁矿龙鑫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滩上镇杄林村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有偿占用村集体土地227.5267公顷。该公司于2019年将尾砂堆放于杄林村的小南塔沟填沟造地,2020年5月已全部进行了覆土。举报情况属实。 

2.反映的“倒出的垃圾袋随便乱倒,将村民的牛缠死”问题。 

经调查,该公司厂区内设置固定垃圾筒,因员工素质低,仍存在生活垃圾随意乱倒的情况。举报情况属实。 

经县公安局调查,2021年4月9日接到峪口镇鄂石滩村一村民报警,称自家的牛在该公司二采区内死亡。经峪口派出所民警调取该公司二采区内的监控视频,发现牛在行走过程中突然倒地死亡,从牛进入矿区到死亡这段时间,没有任何人打牛,也没有车辆撞牛,无直接证据表明是垃圾袋将牛缠死。举报情况不属实。牛的具体死亡原因峪口镇派出所已告知报案人进行第三方鉴定,待出具鉴定结果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3.反映的“道路扬尘污染严重”问题。 

经县交通局现场核查,该公司拉运尾砂所经路线均为矿区道路,该公司至高蔡线段路面已硬化,其余未硬化,拉运车辆均盖苫布。拉运物料遗撒未及时清扫,经车辆碾压易造成道路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反映问题中存在的生活垃圾乱倒、道路扬尘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于2021年4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代分责改字〔2021〕30号),责令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环境卫生意识,杜绝乱倒垃圾的行为;并安排专业清扫队伍,定期对厂区及周边道路清扫,加大道路洒水频次,减轻道路扬尘。 

  

 

  

4 

D2SX202104260028 

新高乡口子村,村北300米左右有一“顺风选矿厂”,该企业未经举报人同意,侵占了举报人0.38亩耕地用来堆放矿渣尾矿。(侵占的不止举报人一家) 

  

代县 

土壤 

经调查,反映的顺风选矿厂实为代县顺盛选矿厂,位于代县新高乡口前村,2016年12月26日注册成立,同年12月30日该新建年产5万吨铁精矿粉项目由代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代发改发〔2016〕211号),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2017年8月25日,该企业因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由代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了关停(代政发〔2017〕33号)。2021年4月28日,现场检查该企业已于2017年10月停产至今,现场未发现拉运尾砂的情况。尾砂堆积于生产车间东南侧,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农村土地确权位置坐标,县自然资源局测绘中心上图比对,占用土地面积0.38亩,地类为果园地。现堆存的尾砂已于2021年3月分台阶进行平整碾压堆积平面和堆积外坡都已用黄土碾压覆盖,恢复了种植条件。举报情况属实。 

属实 

针对该企业堆放尾砂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1〕67号),拟处罚10万元,并责令企业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5 

X2SX202104260033 

曾向督察组举报我家隔壁的金盘村食品制造厂,建在环境敏感区,住宅区,环评未通过,非法生产,非法排污,损害村民健康(第7批)。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代县分局的办理不符合有关法律,五条理由如下,不符合《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1560)》号文件,从2013年开始我向代县环境保护局,忻州市环境保护局举报,要求该企业搬迁出居民区。2015年11月,代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15)60)》号文件,该食品造厂进入环评审批程序,为期90天,到期后,该食品制造厂没有通过环评审批。按照同一文件精神,该企业当时已经被关停,后来又死灰复燃,到现在6年了,该厂还在生产,继续污染。不符合晋环许(2016)1号文件,代县环保局以该企业属于晋环许(2016)1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事业服务类的行业中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茶室,小吃店类别”原则上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为理由不予落实(晋环发(2015)60号文件。事实上这种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按照晋环环评(2016)1号文件该企业生产烘烤食品,排放大量煤烟,油烟。产品批发山西本地,运销内蒙。不属于社会事业服务类,更不是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小吃店。该企业是食品制造工厂,没有列入《目录》,目录中没有食品制造,不能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按照晋环环评(2016)1号文件:列入《目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污染物排放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该食品制造厂,就在居民区,就在宅基地上,属于环境敏感区。排放大量煤烟,油烟,我家不能正常生活,1家三人得病,我们那一片30多人得病,即使列入《目录》,也不应当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管理创优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晋环许(2016)1号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原则是:“准入标准不降低,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审批豁免制度”。既然准入标准不降低,过不了环评就证明一定不在免予环评审批的范围,否则等于降低了准入标准。(4),该企业事实上已经走过环境评价程序,没有通过审批。就应当依环评结论为准,代县分局现在说免予环境评价已经没有意义。过不了环境审批的企业,竟然符合免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条件,逻辑不通,道理不通。三,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1)关于油烟净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关于油烟净化是针对餐饮业的条款代县分局把餐饮业的法律套到制造业上。该食品厂不是餐饮业,不适用餐饮业的法律。该食品厂是食品制造业,应当迁出住宅区,不能用油烟净化取代环境保护距离。(2)关于达标排放,代县分局是偷换概念,用排放标准,偷换大气质量标准。达标排放的标准是排放标准,不是优良空气标准。正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一样,达的是排放标准,不是饮用水标准。举报人要求:落实(晋环发(2015)60号文件和《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件》,关停散乱污企业。 

代县 

其他污染 

反映的代县峪口乡金盘村凤鸣饼业加工厂,于1997年建设并投产,建设了全封闭生产车间一座,主要加工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等。生产设备主要为三台电烤箱、一台柴油热风旋转炉(停电时备用)。2015年3月30日,凤鸣饼业加工厂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140923MAOH75KD8Y),经营范围为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生产;2017年4月10日,该加工厂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2017年5月16日,电烤炉排烟口安装一套油烟净化装置,确保了烤制油烟净化后排放。2021年4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处于生产状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 

1.反映的“环评审批”问题。 

经调查,2015年5月6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15〕60号),通知要求清理整改范围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以及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包括: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电解铝行业、平板玻璃行业、船舶行业等五类行业,”清理整改范围未涉及食品制造行业,同时原代县环境保护局未将该食品加工小作坊列入清理整改范围,不存在进入环评审批程序。举报情况不属实。 

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代县凤鸣饼业加工厂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主要生产月饼等糕点,属于小作坊性质的方便食品制造。 

2020年4月20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正面审批清单》,对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5大类40小类行业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该加工厂属于食品制造业中的方便食品制造。该加工厂厂址为企业负责人(李玉斗)私人住宅院(1996年批准集体土地使用证),东侧为空地,西侧为居民,南面侧高苏线,北侧居住1户居民。该住宅院一分为二,东院居住,西院为生产车间。该处区域紧邻县级公路,且居住人员较少。不属于环境敏感区。该加工厂属于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举报情况不属实。 

2.反映的“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问题。 

经查阅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无有关针对食品加工制造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对涉及油烟排放的监管,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举报情况属实。 

2021415该加工厂委托山西昌兴同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排烟口油烟进行监测,因风量过小,未监测出油烟等污染物,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不存在油烟净化取代环境保护距离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该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油烟等污染物,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合法生产。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该加工厂油烟净化装置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发现违法生产,严肃查处。 

  

 

  

6 

X2SX202104260017 

反映4月12日举报人举报大红才铁矿破坏环境污染的举报,其中提到建变电站,造成大量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情况,实际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因变电站是铲除大量树木后把场地推平建立的,现在房子都建起来了。很显然在山西省第七批公示中这个问题也是被说成植被破坏,不提林木,把问题简单化。 

  

代县 

其他污染 

反映的大红才铁矿,实为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一车间),位于代县峨口镇井沟里村南0.8km。该公司一车间(年处理原矿60万吨/、年产铁精矿粉20万吨项目)于2008年4月开工建设,2009年11月投入生产,采用三段闭路破碎、干选、两段磨矿、三次磁选、真空过滤的生产工艺。2009年6月16号,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忻环开函字〔2009〕第62号);2012年6月21日忻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通过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忻环验字〔2012〕8号),2018年12月29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40923583347945F002P),有效期限2021年12月28日。2020年6月23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140923583347945F002W),有效期至2025年6月22日。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在云雾村三丈沟洼建设变电站,建设规模3.5万千瓦,建设面积3114.605m2。于2021年3月开工建设,现场地已平整,并已建成约200平米框架结构配电室。2021年4月28日,经县林业局初步测量,并比对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占用灌木林地面积约4.8亩(参考数据)。现场近距离查看,未发现有树木被毁坏的情况。建设变电站过程中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因县林业局不具备林业调查资质,无法确定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现已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正在等待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待出具调查结果后,代县林业局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 

D2SX202104260021 

新高乡林场,林区老槽沟处(地名)有一“代县凤凰观铁矿有限公司”,将尾矿渣倾倒在林区的林地上,粉尘污染,破坏了100多亩的林地,毁坏了树木,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代县 

土壤、生态、大气 

代县凤凰观铁矿有限公司,采矿场位于代县新高乡凤凰观村西南0.3公里,设计规模为年开采铁矿石15万吨,采用地下开采浅孔留矿采矿法。2012年12月11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代县凤凰观鑫盛铁矿有限公司15万吨/年铁矿石开采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晋环函〔2012〕2658号),因该企业于2012年开始长期停产,未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6月9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通过该企业地下采矿(1695-1560m)变更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并批复建设工期为14个月,目前仍处于建设阶段。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9月在建设过程中,将产生的开采废石露天堆放在矿区东侧,在倒渣过程中存在部分废石滚落在林缘地带,面积约4.05亩(参考数据),大部分已进行覆土,并栽种树木,但仍存在部分废石裸露,易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经县林业局实地调查,未发现破坏100多亩的林地,毁坏树木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该公司废石裸露,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67号),拟处罚3.5万元;并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规范堆存废渣及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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