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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时间:2021-04-28 15:56       大    中    小     

(第十四批    2021426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SX202104200058 

枣林镇炭窑湾村盛源选矿厂私自将矿渣倾倒入村民树地,埋了村民200多颗树,矿厂距离村民树地10多米。 

代县 

土壤、生态 

代县盛源选矿厂,位于代县枣林镇沙沟村,始建于2005年6月,2006年11月投入运行。2018年12月28日由原代县程林铁矿一选厂更名为代县盛源选矿厂,设计年处理原矿30万吨,生产铁精矿粉10万吨,采用两破、两磨、两段磁选的生产工艺。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5年11月8日由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忻环开函字〔2005〕第104号),2009年4月7日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忻环验函〔2008〕43号),2020年7月3日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140923MA0K8DBL69001Z),有效期至2025年7月2日。 

经调查,并询问炭窑湾村支部书记及村民代表,举报人承包的小流域治理土地位于代县枣林镇炭窑湾村南与沙沟村、蒙家庄村交界南二十亩沟东。2020年7月3日炭窑湾村委会召开会议,经村支两委和村民代表商议一致同意将炭窑湾村南二十亩沟进行填沟造地,并与代县盛源选矿厂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目前造地工程已基本完工,不存在私自将矿渣倾倒入村民树地的现象。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实地勘查,该地块距离代县盛源选矿厂直线距离约300米,大部分已覆土,边坡及沟底有尾砂,由于雨水冲刷,边坡外的尾砂流入举报人的小流域治理区域内,通过目测大约有三十几棵树木被埋,不存在距离村民树地10多米,埋了村民200多颗树的情况,但举报人土地、树木被埋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1.针对代县盛源选矿厂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尾砂流失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于2021年4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1〕61号),拟处罚3.6万元;并责令企业对进入举报人地内的尾砂进行清理。    

2.枣林镇政府责成炭窑湾村委会,积极协调涉事企业对被埋土地及树木进行补偿,充分化解企业与村民的矛盾。 

  

  

  

 

该反映问题与第十三批X2SX202104190002问题主要内容重复,2021年4月25日,县纪委已拟建议责令枣林镇碳窑湾村原支部书记史福保作出书面检查。 

2 

D2SX202104200059 

聂营镇西高泉村村西有一非法采矿厂遗留的废矿渣,引起扬尘污染。(原村支书继续生产) 

代县 

大气、土壤 

经调查,聂营镇西高泉村原村支书为刘焕文,2005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西高泉村村委主任,2011年12至2017年8月担任西高泉村支部书记,2017年7月21日受到留党察看2年处分,2017年8月不再担任西高泉村村支部书记。 

西高泉村村西遗留的废矿渣为刘焕文开办选尾厂时遗留,该选尾厂于2016年由县政府进行了关停取缔。2021年4月22日调查组现场勘查时,该选尾厂部分生产设备未拆除,但已荒废时间较长,现场无任何生产迹象,举报继续生产情况不属实。 

目前场地内遗留大量尾砂,占用西高泉村耕地,前期虽进行覆土治理,但仍有尾砂裸露,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1.针对刘焕文尾砂堆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已进行占地类型和面积核定,待证据完善后,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2.针对该尾砂堆尾砂裸露的问题,聂营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立即制定治理方案,督促涉事当事人,对该尾砂堆进行降低高度、阶梯式平整,计划于2021年5月30日前对该尾砂堆覆土复耕治理完毕。 

 

2021年4月25日,县纪委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拟对聂营镇西高泉村原支部书记刘换文党内警告处分; 

拟对聂营镇原副杨海平(分管环保)谈话提醒; 

拟对聂营镇原副镇长李炯谈话提醒; 

拟对聂营镇副镇长智海中谈话提醒; 

拟对聂营镇副镇长武江谈话提醒; 

拟对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执法二室主任索眉存进行谈话提醒。 

3 

X2SX202104200044 

1.反映2013年8月6日,精诚矿老板潘党仁雇用黑社会打手强行堵住路,不准靠近,明目张胆对举报人在映子沟种植的林木和开垦的耕地强行全部毁坏,被代县枣林镇柳树坡村村北精诚责任有限公司选矿厂放污水毁坏,做了尾库,毁坏了所种8.9亩玉米,共毁坏了300亩土地。 

2.2014年4月16日晚12时15分,胡峪乡乡霸及长畛村村霸与代县精诚选矿厂老板雇用黑社会人员,往举报人家里扔砖头,冰柜也被砸坏,玻璃门窗也被砸碎,把我家房顶的瓦也砸碎,现房子裂缝成为危房,4月19日晚上9点多,代县精诚选矿厂老板雇用黑社会人员变本加厉猖狂的第二次暴力行凶,将举报人的大门、锁子都被砸坏,大门已成危门。 

3.胡峪乡乡长杨亮元、村长邢二年的贪污犯罪团伙,利用职权之便将我个人耕地250亩、退耕地上千亩,私自卖给开发商精诚选矿厂潘党仁进行大肆贪污敛财。潘党仁利用乡长杨亮元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强占耕地违法修建五六处厂房尾矿库。 

举报人请求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赔偿举报人的一切损失。 

代县 

生态 

1.经县公安局核实,2018年8月13日接到县扫黑办移交“关于精诚铁矿非法占地及雇佣黑社会打人”的问题线索(代扫办〔2018〕移字17号),经枣林镇派出所核实,未发现精诚铁矿潘党仁的黑势力行为,该案为一般治安案件,但因举报人不予配合,至今未结案。 

反映的映子沟为柳树坡村和长畛村共有,柳树坡小地名为红泥沟,长畛村小地名为映子沟。2012年8月25日,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林镇柳树坡村委会签订协议,占用该荒沟做为企业的事故尾矿堆放场地。经询问村委会负责人和部分村民,该企业当时在事故尾矿堆场建设过程中,占用了邢耀威、邢文秀承包、购买的小流域土地,曾种植玉米和零星树木,玉米不足8.9亩。因两人土地权属一直存在争议,占地面积无法确定,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补偿。该尾矿堆放场地已于2018年6月覆土并新种植油松及苜蓿,并交由村集体管理。倾倒尾砂、毁坏玉米、树木属实,现已进行了覆土绿化。 

2.经县公安局与枣林镇派出所核实,该反映问题为枣林派出所于2021年4月16日、4月19日受理的长畛村村民邢月平行政案件(案件编号分别为A1409129905002014040001、A1409129905002014060006)。经枣林镇派出所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走访村民、走访相关企业单位,因两起案件均发生在晚上,报案人邢月平及其家属未看见扔砖头和砸门的人员,并且在事发周围也没有视频监控设备,无法确定违法嫌疑人,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现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3.经调查,长畛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举报人一家6人分得耕地共23.7亩,并与长畛村委会核实,长畛村全村退耕地为780多亩,不存在将个人耕地250亩、退耕地上千亩私卖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9年8月1日接到忻州市扫黑办移交的关于“潘党仁、杨亮元、邢二年等人毁坏林地、打击报复、贪污”的问题线索(忻公扫黑(2019)第802号),经县公安局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与实际调查结果不相符,核查中暂未发现潘党仁、杨亮元、邢二年等人的贪污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不存在黑恶势力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房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用尾矿库与村委会签订了占用荒沟协议,并进行补偿,不存在强占耕地违法修建五六处厂房尾矿库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1.县政府责成枣林镇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涉及地块小流域治理证内的占用土地面积、树木损坏及其他损坏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在取得鉴定评估结论后,责成企业对当事村民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县政府责成县公安局增加警力,加大调查摸排力度,限期破案,为村民创造平安的生活环境。 

  

 

该问题与第一批(D2SX202104080019)问责情况相同。县纪委已于2021年4月11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拟对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党组副书记李栓怀进行谈话提醒;拟责令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执法三室主任陈俊玲作出书面检查;拟对枣林镇副镇长姚建华给予诫勉谈话;拟对枣林镇副镇长李宝柱进行谈话提醒;拟对枣林镇武装部长闫志宇进行诫勉谈话;拟对枣林镇柳树坡村包村干部邢海鳌进行诫勉谈话;拟对柳树坡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贾明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 

X2SX202104200045 

举报田富民在2006年代县六中任党委书记期间,在石岗村南开设黑砖厂,生产红砖,长达八年之久,村南土坡,自古以来,茵茵翠,松树成荫,经过几年的无序开采,取土使整个山头的植被和松林遭到毁灭性破坏,山下一条自然河道被埋,如今的村南一片废墟,烂砖头、废石遍地,河道下游,几十亩良田被砖头、废石和泥沙覆盖。由于自然河道被埋,雨季来临,南坡又在高高的上游,故私挖滥采,给几百口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举报人诉求:严查实际责任人田富民;恢复石岗村南坡村生态;恢复自然河道。 

代县 

生态 

经调查,田富民为原代县六中的普通教师,曾担任校党支部书记,无级别,于2017年退休。2015年因与他人合伙开办砖厂,受记过处分。 

石岗村南开设黑砖厂,实际为新高乡小梨园村村民戴四四开办的砖厂。2005年2月3日,戴四四与新高乡石岗村签订《荒山荒沟租赁协议》,在石岗村南胶泥湾建设砖厂,当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09年4月20日取得石岗村南0.5km处粘土矿的采矿权(《出让采矿权成交确认书》代国土资〔2009〕第07号),不存在私挖乱采。该砖厂于2013年4月停产至今,现留存砖窑1座(已荒废),无其他相关生产设施。开设砖厂举报情况属实。 

2021年4月22日,经联合调查组调查,该砖厂位于石岗村西南的小冲沟内,该冲沟为多年雨水冲刷形成的自然沟道,无水流,不在代县河流名录内,不属于河道,沟道内无明显堆积物,不存在河道被埋的情况,不存在安全隐患。该砖厂已停产多年,不存在私挖滥采,远处山体现已长有松树等植物,未发现植被明显破坏现象。下游土地内种植仁用杏,砖窑周边土地种植小松树,为松树育苗地,未发现地内有砖头、废石和泥沙。举报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新高乡政府责成石岗村委员会积极与承包人协调,在履行已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共同做好该废弃砖窑的处置工作,合同到期后立即对该区域进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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