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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时间:2021-04-26 18:03       大    中    小     

(第十二批    2021424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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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忻州市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任何露天破碎加工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还在固定式破碎机、输送带、包括堆放等等全部加工流程裸露未封闭生产,扬尘满天。希望督察组严查严惩。 

 

大气 

经调查,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手续齐全,未发现举报反映的问题。反映问题企业实为代县凤英石料厂,与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该厂排渣场紧邻代县宏威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料库。 

代县凤英石料厂,位于代县雁门关镇西瓦窑头村西北,设计年产10万吨石料。2012年5月17日经代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立项(代发改发(2012)61号);2012年5月4日代县凤英石料厂年开采矿10万吨石灰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原代县环境保护局批复(代环开函字[2012]6号);2016年12月6日原代县环境保护局组织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代环函[2016]95号);2020年4月21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140923317028554A001Y),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       

经调查核实,代县凤英石料厂在排渣场地约300米处新建一套破碎及输送系统,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未批先建项目。2021年4月19日现场检查时,该厂新增设的破碎系统未运行,露天安装固定式破碎机、输送带未进行全封闭,现场堆存的石子露天堆放。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1.针对代县凤英石料厂未批先建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23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59号),拟处罚18005元;责令该企业限期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 

2.针对代县凤英石料厂露天设置破碎输送系统、物料露天堆放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代责改字〔2021〕26号),责令该企业按照编制的环评要求对破碎输送系统进行全封闭,并对厂区内堆放的物料进行绿网苫盖。目前,该企业已对厂区内石料进行了绿网苫盖,并配备洒水车1辆进行不定时洒水抑尘。 

 

2021年4月23日,县纪委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拟建议给予雁门关镇西瓦窑头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张永厚党内警告处分; 

责令雁门关镇西瓦窑头村包村领导张建平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责令雁门关镇副镇长陈逸林(分管环保工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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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向中央督查组反映“枣林镇柳树坡村,村北有一“精诚选矿厂”举报人反映的是之前的选矿厂遗留问题,现精诚选矿厂已经转卖),原企业矿厂占用村民土地建设房屋;拉运车辆来往道路粉尘污染,导致举报人的果园损坏。(2018年曾向中央督察组反映过,中央督察结果回复要求企业赔偿举报人,企业只赔偿了举报人三分之一的款项,中央督察组离开山西后,企业报警将举报人家的老人抓捕,之前企业是按照中央督查组的要求进行赔偿,但以勒索名义判了老人三年有期徒刑,至今未回)”的问题后,举报人在政府官网看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公示信息称举报人举报不属实,举报人称现在要寄举报信和相关材料,希望中央督查组重新查处。 

代县 

其他 

污染 

反映的代县枣林镇柳树坡村村北一“精城矿业有限公司”实为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车间),位于代县枣林镇柳树坡村北0.7KM处,始建于2005年4月,2006年6月投入生产,采用三破、两磨、三段磁选的生产工艺,设计年产铁精矿粉10万吨。该建设项目于2005年3月15日由代县发改局立项备案(代政计发〔2005〕44号),2006年6月20日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忻环开函字〔2006〕第80号),2009年7月18日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忻环验函〔2009〕29号),2020年5月10日完成固定污染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140923583338635W003Z),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2021年4月9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检修状态。 

    1.反映的“原企业矿厂占用村民土地建设房屋”问题。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2016年4月22日,柳树坡村民高鲁林、李营连与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坡地租用协议,租用高鲁林、李营连承包的位于柳树坡村北的青草梁、桃洼沟荒坡宜林地内修建办公楼,占地面积为8亩,共计补偿高鲁林、李营连246000元。2017年6月7日,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出让,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2019年1月25日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号:晋〔2019〕代县不动产权第0000009号)。举报情况不属实。 

2.反映的“拉运车辆来往道路粉尘污染,导致举报人的果园损坏”问题。果园紧邻恒诚福球团厂道路,道路已硬化,路边建有挡风抑尘网,道路定时洒水抑尘,过往车辆加盖篷布。在拉运过程中部分物料遗撒,如清扫不及时,易造成道路扬尘,举报情况属实。   

经代县农业农村局调查,举报人果园位于七亩堰,果园内有梨树27棵、杏树5棵、砧木1棵、干枯死树3棵。现场查看梨树发芽,杏树已开花,园内部分地段无果树,未发现污染果园现象。举报内容不属实。 

3.反映的“2018年曾向中央督察组反映过,中央督察结果回复要求企业赔偿举报人,企业只赔偿了举报人三分之一的款项,中央督察组离开山西后,企业报警将举报人家的老人抓捕,之前企业是按照中央督查组的要求进行赔偿,但以勒索名义判了老人三年有期徒刑,至今未回”问题。 

经调查了解,并调阅李营连案刑事判决书,2018年向中央督察组反映的要求企业赔偿事项,实为2015年至2018期间,李营连以精诚铁矿占用其土地、果园受污染索要的赔偿。当时企业迫于无奈,最终答应李营连要求,同意补偿其损失60万元。2018年11月28日,精诚铁矿先期向李营连信用社账户打款25万元,剩余款项后续付清。李营连夫妇出具写明“上访费7年,公安拘留费10天,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费共计60万元,并保证因此事不在上访举报”的收条。企业负责人在事后报警,2019年1月4日,李营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李营连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代县公安局逮捕,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2020年3月4日,开庭审理李营连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代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营连多次非访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索要工作人员钱财,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指正罪名成立,作出被告人李营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2021年4月12日,针对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道路扬尘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46号),拟处罚4.6万元;并责令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全公司及所有职工的环保意识,组建专业清扫队伍,定时对厂区道路进行保洁清扫,并配备洒水车不定时对道路进行洒水抑尘。 

  

 

2021年4月16日,县纪委拟已对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综合执法三室主任陈俊玲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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