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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非法集资处置归哪个部门管理

 时间:2022-10-11 09:31       大    中    小     

  一、非法集资找哪个部门处理? 

  第一条 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及时果断。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五)协作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六)积极稳妥。省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稳妥地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一般性操作规范,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制订本辖区的实施细则。   

  可以采取三种途径举报:  

  1、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报案。  

  2、向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例如涉及银行业的可以向银监局反映,涉及证券行业的可以向证监局反映,涉及保险的可以向保监局反映,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向省金融办或省工商局反映等。  

  3、向“防控经济违法犯罪宣传平台”举报。  

  简单来说,以后打击非法集资确定地方政府是主要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所在地区的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消除监管真空。另外,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群众不慎参与非法集资受骗的,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这也是挽回损失最有效的途径。一旦立案受理,公安机关会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和集资款。一些影响大的集资案件,检察院也会提前介入,参与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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