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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关于上报群众反映第二十七批问题(D140000201812030028)调查处理情况的公示报告

 时间:2018-12-06 16:27       大    中    小     

  2018124日,收到群众反映的D140000201812030028问题后(属重复举报,D140000201811290054X140000201812010026),代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纪委监委、环保局、国土局、安监局、林业局、聂营镇政府进行调查处理。经查,举报情况属实,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举报内容及调查情况 

  (一)举报内容 

  山西省忻州市代县聂营镇小板峪村,宝山铁矿将废渣倾倒在村的沟里,破坏了当地的耕地和树木。1129日反映过,举报人称案件至今未处理。 

  (二)调查情况 

  该案件举报区域位于农村,利益关系为群众身边问题,属于群众身边的其它类。 

  1.举报人反映的“宝山铁矿将废渣倾倒在村的沟里”问题。 

  经调查,宝山铁矿全称“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为繁峙县所属企业。举报人反映的宝山铁矿实指原山西省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县大红火铁矿(采矿场),现更名为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代县聂营镇小板峪村东南600米处,为合法有证矿山企业。200441日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县大红火铁矿新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批复([2004]忻环开函字第28号),2004719日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验[2004]004号)。2003227日首次申领采矿许可证,最近一次申领采矿许可证时间为2018331日,编号:C1400002009012120004548,有效期至2020331日。 

  2012724日山西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中共设计3处排土场:东排土场、西排土场、南排土场,其中:东排土场位于繁峙县岩头乡洪山沟,为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使用中;西排土场位于代县聂营镇小板峪村,为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中;南排土场位于代县聂营镇赵庄村,一直未使用。 

  2018124日,接到此次举报后,县国土局再次进行了现场调查,废渣倾倒地点为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设计中的西排土场,从我县二调土地利用库查知,该排土场占地面积113亩(其中:耕地面积8.1亩,其余地类属性为其它草地),为聂营镇小板峪村集体所有。因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财务统一结算。2011年、2012年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聂营镇小板峪村村委会签订3次占地补偿合同时,就以山西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聂营镇小板峪村村委会进行了签署,共计支付补偿费用102万元。举报人李某平之父李某田前后分3批次共领取占地补偿款33500元。小板峪村为移民搬迁村,现已撤销。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前,所有村民已搬迁到平川村居住,土地全部荒芜,已不能耕种。举报人李广平于1998年前已搬迁至上馆镇西关村居住,户口一并迁至西关村。201711月,举报人李某平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多次到县信访局上访。2018620日,县信访局牵头、聂营镇和上馆镇联合成立工作组就李某平信访问题召开处置会,因举报人李广平诉求太高,无法满足,信访问题未得到解决。 

  20181130日、2018122日县环保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生产状态,采矿场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现场立即要求企业增加洒水频次进一步抑尘,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代环罚告字201865),拟处罚5万元。2018124日再次现场勘察时,发现该企业采矿区正在采取洒水车喷雾式洒水抑尘措施控制扬尘,有效减少了扬尘污染。 

  2.举报人反映的“破坏了当地的耕地和树木”问题。 

  20181114日县国土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忻州市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治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代国土聂罚字201853号)。2018124日再次现场勘察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对8.1亩耕地进行复垦治理。举报情况属实。 

  2018124日经县林业局现场调查,未发现破坏树木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二、处理情况及公开情况 

  (一)处理情况 

  1、代县国土局责令该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对8.1亩耕地进行土地复垦治理,预计2019116日治理完毕。 

  22018125日聂营镇政府就李某平对补偿结果不满意问题,镇政府安排专人上门与李某平进行了沟通,正在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责任追究情况 

  1.2018123聂营镇党委以“属地监管不力”对一名责任人进行了约谈。 

  2.2018123日县环保局党组以“环境日常监管不到位”对一名责任人进行了约谈。 

  三、工作措施 

  (一)代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环保局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和检查频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生产行为。 

  (二)代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国土局要依据工作职责,做好土地管理、土地使用工作,严厉打击企业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三)代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合理、有序、安全作业 

  (四)代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林业局要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树木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五)代县县委、县政府责成聂营镇政府要严格按照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共代县县委  代县人民政府 

                          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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