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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940 | |
发文字号:代政发〔2024〕12号 | 成文时间:2024-08-30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原平代县界至上高陵(原平代县界至东高泉)段工程项目征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8-30 |
时间:2024-08-30 来源: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原平代县界至上高陵(原平代县界至东高泉)段工程项目征迁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代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原平代县界至上高陵(原平代县界至东高泉)段工程项目征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原平代县界至上高陵(原平代县界至东高泉)段工程项目征迁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原平代县界至上高陵(原平代县界至东高泉)段工程项目,涉及沿线乡镇居民需征收房屋院落,征收范围包括道路占地红线内的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
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征收主体,由沿线的新高乡、峪口镇、聂营镇负责实施征收。
三、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征迁户的认定
被征迁户是指划入此次征迁范围内的持有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所有权人。
农村原旧宅院如无相关证件的,经四邻和村委会认定并公示七日无异议的,也属于独立的被征迁户。
经审查,确认为其他符合被征迁户条件的。
(三)征收补偿内容
1.征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2.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剩余出让年限补偿。
(四)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通过具有相应资质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为主的方式进行补偿,如被征迁户选择产权置换,由征收主体统一按照就近安置原则进行安置。
2.鼓励被征迁户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相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相关测绘机构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及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
(五)房产的补偿标准及方法
总的补偿款包括院内建筑物和附着物评估补偿款、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等。
1.补偿标准
(1)私有房产的补偿:合法的宅基地按照平川区综合片区地价34560元/亩进行补偿。被征收宅院内房屋结构和使用年限等因素由有相应资质的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的重置价的补偿标准评估。
(2)非住宅及从事经营性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房屋产权登记为非住宅、商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证件登记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实际用途(商业、工业非住宅、办公非住宅及其他用途非住宅)确定的被征迁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3)养殖厂的补偿标准:手续齐全且现在仍在养殖的合法养殖厂,由评估公司按照重置价评估后补偿。
历史形成,在乡、村规划养殖用地上建设的养殖厂且仍在养殖的,由评估公司按照成本价评估后补偿。
违法建设的养殖场,由其自行拆除违建,原则上不予补偿。
(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单独评估的方式。不能提供有效手续的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进行评估。
(5)划拨用地上的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评估,土地无偿收回。
(6)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权人,采取单独评估的方式。
(7)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经营性房屋(不包括住改非)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评估机构根据该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补交过商业用地出让金的按照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办理,否则,按照住宅办理。
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前已经实际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3.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迁户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按照15元/㎡进行补偿。
4.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月300元,按24个月计算。
四、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认定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对于已经登记的,其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对于未登记的、所有权证记载不明确的或权属用途有争议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测绘公司等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被征迁户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经登记的房屋,以产权档案中记载的内容为准;未登记的房屋,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公司的测绘结果为准。
五、违法建筑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违法建筑的,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宅基地的认定原则
(一)1982年2月13日以前的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按照实际占地确定为合法使用面积;
(二)1982年2月13日-1987年1月11日前的旧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没有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确定为合法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按规定标准面积确定合法使用面积,超过部分确定为临时占地;
(三)1987年1月11日以后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确定合法使用面积。
(四)对于宅院合法面积之外部分确定为临时占地,采用临时占地的补偿:
1.退还占地户原缴纳的有关费用;
2.临时占地按照占用时原土地用途区域地价补偿村委会,由村委会处理相关事宜。
七、奖励办法
(一)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2万元;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1万元;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0.5万元;超出20日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私有房产被征迁户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奖励1万元。
(三)原则上所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拆迁费用的一半。
八、征迁补偿方案相关政策规定
(一)《征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原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全部收回复印存档,原件交相关部门注销。
(二)因共有产权存在纠纷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补偿款项无法给付的,由征收主体做出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金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先行进行拆除。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或将补偿金办理抵押手续;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若不能自行解除、解决的,所有补偿金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先行进行拆除。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补偿资金由征收实施机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按时足额支付。
(四)征迁过程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履行。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迁时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拒不履行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六)重置评估价,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结构、功能的建筑物折旧后的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其它事项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1-3日内,支付被征收人征迁补偿总价的50%;被征收人腾空并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后,余款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政府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补偿方案由代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仅适用于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原平代县界至上高陵(原平代县界至东高泉)段工程项目征迁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