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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2631 | |
发文字号:代政办发〔2020〕55号 | 成文时间:2020-06-29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 发布日期:2020-07-01 |
时间:2020-07-01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发达地区及周边县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按照《山西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意见》,我县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轻工业纺织业、现代服务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现代农业、旅游业、资源型转型项目 。
第四条 工业项目原则进园区。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土地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参照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第五条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通过出让方式供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第六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兴办企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县财政给予五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县财政给予五年奖励,前三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实得部分的60%。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从事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县财政给予五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县实得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县实得部分的60%。
第十条 入驻园区的软件开发产业,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办公、生活用房,500平方米廉租标准化生产车间。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我县向上争取的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投资及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招商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对国家扶持、鼓励类项目,相关部门要在安排重点项目前期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应予优先。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推广使用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服务价格。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服务规范,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国家授权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公开征求纳税人意见,按照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城市居民待遇。
第二十条 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套制度、一抓到底。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优惠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 投资类别、投资规模和投资进度要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认可的第三方合法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未列入本政策的其它优惠事项,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可通过 “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办法另行议定。
第二十五条 县域内企业转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财政、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本县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政策自动废止。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