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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2016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21-06-01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质量监督;其他 | 发布日期:2021-06-01 |
时间:2021-06-01 来源: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代市监阳罚字【20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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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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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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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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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923MAOH9LJ8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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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志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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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2021年1月19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强制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型号为自卸半挂车DYD9401Z,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未经强制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型号为自卸半挂车DYD9401Z情况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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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1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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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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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5月18日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1月19日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强制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型号为自卸半挂车DYD9401Z,该行为涉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未经强制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型号为自卸半挂车DYD9401Z情况属实。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
该公司在未取得强制认证证书时擅自出厂销售型号为自卸半挂车DYD9401Z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生产的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该公司未取得强制认证证书时擅自出厂销售型号为自卸半挂车DYD9401Z的行为存在;
2、询问笔录,证明未取得认证证书进行生产销售自卸半挂车DYD9401Z的基本情况;
3、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提供的销售发票,证明未取得认证证书销售19台自卸半挂车DYD9401Z的行为;
4、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车用明细表,证明每台自卸半挂车DYD9401Z成本费用核算;
5、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6、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证明该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企业;
7、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提供的任命冯鹏飞的任职文件及冯鹏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冯鹏飞为该公司的总经理;
8、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杨光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光义负责处理该公司未取得认证证书销售自卸半挂车DYD9401Z的具体事宜;
9、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及购买原材料发票,证明生产的自卸半挂车DYD9401Z的原材料来源及金额;
10、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自卸半挂车DYD9401Z认证证书,证明该公司已取得自卸半挂车DYD9401Z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1、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关于召回自卸半挂车DYD9401Z重新检验的通知及半挂车成品检验表,证明该公司召回未经认证的自卸半挂车DYD9401Z19台;
12、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召回自卸半挂车DYD9401Z的现场重新检查照片,证明该公司对召回车辆进行检查。
13、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自卸半挂车DYD9401Z的单台车计件人工费用明细、单台车分摊制造费用明细及单台车材料明细表,证明该公司生产制造自卸半挂车DYD9401Z生产成本。
以上证据均有代县雁达挂车有限公司受托人杨光义签字,加以确认。
该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公司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中积极配合调查,在办案期间自卸半挂车DYD9401Z已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且能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DYD9401Z涉案挂车19台,对召回DYD9401Z挂车进行重新检验。企业能主动发布召回未取证销售车辆产品,加之已取得相关证书,其次公司提供单台车计件人工费用明细、单台车分摊制造费用明细、单台车材料明细表及资产负债表,无违法所得,鉴于企业能主动召回未取的认证证书所销售的产品,能积极配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适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对其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1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代县人民政府或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