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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5183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20-12-24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代县为民药店)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 发布日期:2020-12-25 |
时间:2020-12-25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代市监阳罚字【20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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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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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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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代县为民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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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923MA0HB8WB8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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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腾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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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12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代县为民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批号为200402盐酸比特萘芬片,该药为处方药,药店现场工作人员未能提供批号为200402盐酸比特萘芬片的销售处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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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7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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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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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24日 |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12月14日,在代县为民药店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二:2020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对代县为民药店负责人乔跃的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证据三:代县为民药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及投资人王腾飞、负责人乔跃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其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四:2020年12月15日代县为民药店销售系统图片打印件及批号为200402盐酸比特萘芬片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以上证据均有代县为民药店加盖公章,加以确认。
我局认为,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改正并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性,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其做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7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代县人民政府或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