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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3712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20-09-25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体育;卫生;医药管理;其他;其他 | 发布日期:2020-09-25 |
时间:2020-09-25 来源:
一、保障对象:参加忻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已享受糖尿病、高血压门诊慢性病保障的患者不能再申请享受。
二、准入标准:
(一)高血压准入标准
非同日3次静息状态下测量诊室血压,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需采取药物治疗的。
(二)糖尿病准入标准
1.有糖尿病症状(多尿、多饮及不能解释的体重下降),并且随机血糖>11.1mmol/L(200mg/d1);
2.空腹(禁食至少8小时)血糖>7.0mmol/L(126mg/dl);
3.葡萄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1)。
具备以上三条中任意一条并糖化血红蛋白>7.0%。
I型糖尿病准入标准:确诊为Ⅰ型糖尿病。
三、准入程序:“两病”患者已与家庭医生签约并采取药物治疗的,经家庭医生团队确认可直接纳入;新纳入的“两病”患者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建议书(各地可根据实际经办流程调整内容)。
四、保障水平及用药范围:参保城乡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元/年;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使用甲类药品的支付比例为60%,使用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为50%;按照不同病种分型设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为260元,I型糖尿病患者为48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为360元。对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对“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要按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五、费用报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指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