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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0796 | |
发文字号:代市监食罚〔2019〕2号 | 成文时间:2020-01-06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0-02-18 |
时间:2020-02-18 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代市监食罚〔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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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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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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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代县瑞鑫烟酒批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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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4092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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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林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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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假冒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授权商生产、包装的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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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批号为“20180708001”的江小白白酒16瓶; 2.没收违法所得16元 3、罚款人民币1440元。共计罚没款14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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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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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月6日 |
当事人:代县瑞鑫烟酒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0923********08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10月14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打假维权部工作人员向我局投诉举报,代县瑞鑫烟酒批发部销售的“江小白”白酒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我队执法人员当天对代县瑞鑫烟酒批发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180708001”的江小白白酒16瓶,经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打假维权部工作人员鉴定,属假冒该公司授权商生产、包装的产品。经局领导批准,将以上产品予以查封扣押。2019年10月21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批号为“20180708001”的江小白白酒共购进2箱,其中1箱原价批发给代县建军商店;另1箱在本店销售,已售出8瓶,剩余16瓶未售出;经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打假维权部工作人员鉴定,属假冒该公司授权商生产、包装的产品。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侵权商品。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
3.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证明书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
4.代县瑞鑫烟酒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5.代县瑞鑫烟酒批发部实际经营者杨林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代县瑞鑫烟酒批发部实际经营者的身份。
三、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代县瑞鑫烟酒批发部销售假冒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授权商生产、包装的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良好,且当事人无违法故意,并能及时中止违法活动,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第三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为“20180708001”的江小白白酒16瓶;
2、没收违法所得16元;
3、罚款人民币1440元。
共计罚没款1456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代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