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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2-30      来源:

  当事人名称:代县鑫旺盛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赵玉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3MA0HBF193C

  地址/住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枣林镇刘家沟村

  我局于2024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书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是依法成立企业;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视听资料:2024年11月6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人证言:2024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勘验笔录: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20241128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415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肆仟元(¥54000.00元)。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为: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砂石原料及成品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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