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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8-15      来源:

  当事人名称:代县八塔三山铁矿冀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美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33975148342

  地址/住址:代县峪口镇八塔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点行沟尾矿库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书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是依法成立企业;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本)复印件,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视听资料:2024年7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人证言:2024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勘验笔录:2024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2024年7月30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4〕12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贰万伍仟捌佰元(¥225800.00元)。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为: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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