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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253 | |
发文字号:忻环代县罚字〔2024〕6号 | 成文时间:2024-07-12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7-15 |
时间:2024-07-15 来源:
当事人名称:代县程安建筑用石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赵小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3MA7YLMJL8M
地址:代县雁门关镇红墙村苗圃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利用废石矿石尾矿生产机制砂石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部分砂、石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书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是依法成立企业;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审本)复印件,证明企业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视听资料:2024年6月20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人证言:2024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勘验笔录:2024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6月25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4〕6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1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为: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2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为:限7日内对露天堆放的砂、石等物料进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