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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3692 | |
发文字号:忻环代县罚告字〔2021〕102号 | 成文时间:2021-08-30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 | 发布日期:2021-08-30 |
时间:2021-08-30 来源:
代县聚星矿粉精加工厂:
我局于2021年5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增加破碎设施,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法制股
地 址:行政服务中心5层518室
电 话:0350-6100900 邮政编码:034200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