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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3454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20-07-08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代县县城禁煤区的通告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发布日期:2020-07-14 |
时间:2020-07-14 来源: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忻政发〔2018〕32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的通知》(忻政办发〔2020〕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将代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全部划定为“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禁煤区范围:东至文源路、西至西城墙、南至京原铁路(含湿地公园)、北至二环路、市府北街,面积约6.1平方公里。
二、“禁煤区”要求
(一)禁煤。“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和个人使用煤炭及其制品。
(二)禁售。“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三)禁储。“禁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已经存储的,限期2020年10年20日前实现“清零”。
(四)禁运。除县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
三、保障措施
(一)“禁煤区”范围内上馆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禁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煤区”实施工作。
(二)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大力宣传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和鼓励公众支持“禁煤”工作。对于各类在“禁煤区”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可以通过12369热线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