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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3082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时间:2021-11-22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代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其他 | 发布日期:2021-11-22 |
时间:2021-11-22 来源:
代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代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的文件(代政发〔2021〕12号),为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有关单位做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县文旅局(县文物局)聘请了资质单位对代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测绘,县文旅局(县文物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邀请专家对测定成果进行了评审,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代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主要内容
划定并公布我县10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