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文件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三个一号旅游公路项目建设占地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9-13      来源: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2024年三个一号旅游公路项目建设占地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6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三个一号旅游公路项目建设占地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 

    

  2024年代县三个一号旅游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占地补偿的共4条线路,长城板块旅游公路支线忻州市代县境内G1O8线至海子至官庄至牛村至连接线、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原平代县界至上高陵段、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沱阳至东高泉(跨滹沱河)段、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七里铺至陈家堡(跨滹沱河)段。项目途经阳明堡镇、新高乡、峪口镇、聂营镇、峨口镇、枣林镇,涉及占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平川区、旱地、园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临时性用地等,涉及征迁的范围为新高乡、峪口镇。为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相关政策法规与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一、土地补偿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 

  1.平川区标准:34560元/亩 

  1)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6588.8元/亩,安置补助费24883.2元/亩,合计4147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3824元/亩,安置补助费20736元/亩,合计3456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的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1059.2元/亩,安置补助费16588.8元/亩,合计27648元/亩。 

  2.半坡丘陵地区标准:27600元/亩 

  1)水浇地按区片地价1.2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3248元/亩,安置补助费19872元/亩,合计33120元/亩。 

  2)旱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即:土地补偿费11040元/亩,安置补助费16560元/亩,合计2760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0.8倍执行,即:土地补偿费8832元/亩,安置补助费13248元/亩,合计22080元/亩。 

  3.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河道不予补偿。 

  4.占地红线边沿无法耕种的边角地、新增农田渠、路用地,由代县交通运输局各工程项目部与乡镇、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实认定,按实际确认的地类面积进行补偿。 

  5.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发〔2020〕18号)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占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60号)中公布的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由用地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配办法 

  1.占用农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总额的94%归被占地农户,6%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2.占用村集体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总额的80%平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的成员,其余的20%留存村集体。 

  二、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林树木(包括杨、柳、槐等)补偿标准 

  胸径21公分以上的树木,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300元补偿;胸径10-20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10元补偿;胸径3-9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5元补偿;胸径不足3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5元补偿。 

  (二)经济林(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枣树等)补偿标准(含砍伐费,补偿后由户主自行砍伐) 

  1.挂果树:地径为21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600元;地径11-20公分的每株补偿500元;地径5-10公分的每株补偿400元;地径不足5公分的每株补偿100元;葡萄挂果的每株补偿120元。 

  2.未挂果树:地径3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50元;地径不足3公分的每株补偿20元。 

  (三)因改变耕地使用性质所栽植的非经济林树木(包括杨、柳、槐、松、柏等)或所育苗木 

  原则上不予补偿,如有争议,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笫三方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坟墓补偿 

  土葬明坟补偿3000元/座;石(砖)砌明坟补偿5000元/座;暗坟参照明坟标准执行。 

  (二)其它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利设施、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厂房等)的补偿 

  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后协商处理。 

  四、占用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组织属地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结合国家发放的有关经营权的证书进行调查确认。 

  五、征收土地相关税费 

  (一)耕地开垦费按统一年值×12倍/亩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按18元/平方米执行。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16元/平方米执行。

  六、其他 

  (一)从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占用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修、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从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枪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