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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950 | |
发文字号:代政办发〔2024〕18号 | 成文时间:2024-08-30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代县各类尾矿库(尾砂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其他;矿产;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8-30 |
时间:2024-08-30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代县各类尾矿库(尾砂堆)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代县各类尾矿库(尾砂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在用尾矿库和闭库尾矿库,以沉淀池、填沟造地、精加工等名义建设的尾矿库和其他尾砂堆放场所(以下简称各类尾矿库)的管理工作,明确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按照《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县行政区域内在用尾矿库和闭库尾矿库,以沉淀池、填沟造地、精加工等名义建设的尾矿库和其他尾砂堆放场所。
第三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尾矿库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核查处理,所报告事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章 日常监管
第五条 在用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98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闭库尾矿库的日常监管
(一)闭库尾矿库的责任主体
原生产经营单位是闭库尾矿库安全责任主体,闭库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终身负责,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闭库尾矿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管理维护,保证闭库尾矿库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确保闭库尾矿库长期安全稳定。对解散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已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
(二)闭库尾矿库的验收销号移交
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闭库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县级及以上政府公告销号后,县应急管理局不再纳入尾矿库监管范围,交由所在乡镇进行安全监管。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尾矿库企业要严格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地质灾害监测、评估、治理等各项工作。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
(三)闭库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闭库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在乡镇、村负责的办法,闭库尾矿库所属乡镇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是该库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要逐库明确具体监管责任人。
未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同意、可行性论证及原尾矿库闭库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干排堆放等危害闭库尾矿库安全的活动。不得擅自以出售、出租等形式出让闭库尾矿库。严禁在尾矿坝和库区范围内进行乱采、滥挖、违章建筑和违章作业。利用闭库销号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它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县自然资源局批准,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及相关手续。
(四)尾矿库闭库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责令改正,并上报相关部门处置。
1.擅自以出售、出租等形式出让闭库尾矿库内尾砂的;
2.发现闭库尾矿库安全设施被毁或尾砂被盗不立即制止和上报的;
3.发现闭库尾矿库出现险情不立即上报,不积极组织维护、维修的;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闭库尾矿库内排尾及实施干排作业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闭库尾矿库坝体和排洪设施的日常巡查,出现下列险情之一的,应当立即处置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1.排洪设施坍塌或者堵塞,丧失或者减弱排洪能力;
2.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
3.将发生洪水漫顶危险;
4.其他危及闭库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七条 以沉淀池、精加工、填沟造地等各类名义排放尾砂的尾矿库的监督管理
(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原沉淀池日常排查整治工作,对后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以沉淀池、填沟造地、精加工等各类名义排放尾砂的尾矿库的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下放乡镇行政处罚权以外的各类非法违法占地行为查处打击。
(三)县工科局牵头负责精加工企业的安全风险排查工作。对各类尾矿库存在的违法生产行为实行停、断电措施。
(四)属地乡镇负责对辖区内以沉淀池、填沟造地、精加工等名义建设的尾矿库的经常性巡查排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和对县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负责对闭库尾矿库、其他尾砂堆放场所的日常排查整治工作。在日常排查中对无法认定的各类隐患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迅速整改,确保消除风险隐患。对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申请财政资金确保整改到位。
(五)对以沉淀池、精加工、填沟造地等各类名义排放尾砂的尾矿库日常检查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
1.排洪是否畅通;
2.是否有尾砂裸露;
3.是否存在冲沟、塌坑、滑动等安全隐患;
4.对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是否开展安全风险综合评估;
5.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及时处置到位;
6.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常态化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7.是否依法依规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第八条 其它尾砂堆放场所的监督管理
(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尾砂堆放场所安全包保责任,制定包保责任清单,细化包保措施,建立完善包保工作台账,严格按照要求对所包保尾砂堆放场所开展督导检查。
(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尾砂堆放场所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尾砂堆放场所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尾砂堆放场所的安全情况。
(三)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一库一堆一档”建立本辖区尾砂堆放场所基础数据库,全面掌握尾砂堆放场所基本情况。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其他尾砂堆放场所的违法占地查处、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属地乡镇在开展巡查工作中发现新增尾砂堆放场所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处置新增尾砂堆放场所,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并将履行职责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工作和事项,要及时移交。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负责各类尾矿库(尾砂堆)污染隐患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及时督促各类尾矿库(尾砂堆)运行、管理单位有效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防范和化解各类尾矿库(尾砂堆)环境风险。
第十条 县水利局负责对各类尾矿库(尾砂堆)占用河道和影响河道正常行洪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各类尾矿库日常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