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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936 | |
发文字号:代政办发〔2024〕16号 | 成文时间:2024-08-13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代县尾砂堆积场所治理通用标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其他;标准;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8-13 |
时间:2024-08-13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代县尾砂堆积场所治理通用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代县尾砂堆积场所治理通用标准
为规范治理、管理代县县域范围内的所有尾砂堆积场所,确保堆积场所的合法、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代县县域范围内的在用尾矿库、已闭库尾矿库、原以各种名义建设的尾砂堆积场所(包括:尾矿堆积场地、沉淀池、填沟造地、精加工等)的监管、安全隐患治理、环境风险管控、土地复垦等。
二、参考依据
《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
《尾矿库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实施)
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07月24日实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生态环境部《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2022年5月23日印发)
三、标准及要求
(一)在用尾矿库
1.严格按照尾矿库的相关规程、规范和国家、省、市的规定运行、监管;
2.在用尾矿库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堆放;
3.在用尾矿库严禁“掏库”;
4.尾矿库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等尾矿库项目建设;
5.新建尾矿库必须采用干式排尾,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新建尾矿库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新建、改扩建尾矿库必须有配套矿山;
6.严禁新建、改扩建尾矿库“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
7.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汛期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复核防洪能力。排水构筑物预制件的制作、安装及封堵应当满足设计要求,框架式排洪井封堵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封堵;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加强防汛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调洪库容、干滩长度或防洪宽度、安全超高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排洪构筑物、截洪沟、坝肩和外坡排水设施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现象;
9.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10.编制、修订、备案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11.按规定开展尾矿库地下水环境监测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评估,其中地下水一个季度监测一次,且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土壤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污染状况监测和评估。
(二)闭库尾矿库
1.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属地乡镇重点排查已闭库尾矿库的坝体、排洪设施、监测设施等的有效性、尾矿库下游是否有违规建构筑物;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3.已闭库尾矿库目前存在安全隐患和环保风险的,由所在乡镇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按照《闭库设计》进行治理或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治理方案》并及时进行治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治理方案》应符合尾矿库的有关规定,《治理方案》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已闭库尾矿库中坝体被冲刷的,应及时修补并碾压;缺失排洪设施的,应重新修建排洪系统;排洪设施严禁使用预制混凝土,排洪设施应建设在地基稳固的区域,严禁在尾砂上建设;坝面、外坡上应有排水设施;
4.已闭库尾矿库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闭库标识牌;
5.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库封场后,采取措施保证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继续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进行地下水水质监测,直到尾矿库下游地下水水质连续两年不超出上游地下水水质或者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本底水平。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1次,且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
(三)沉淀池
1.根据第三方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或者现场检查存在问题告知书,沉淀池有安全隐患和环保风险未治理完成的,由各乡镇督促原沉淀池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治理方案》,并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方案》中应有排洪设施,并确保尾砂堆体安全稳定。治理要达到以下标准:边坡倾角≤37度,单段间马道宽≥1米,用生态砖固化,种植灌木或草丛绿化覆盖,马道应覆土种植灌木;复垦平整为耕地的覆土厚度应≥80cm,覆土还林还草为其他农用地的覆土厚度应≥30cm;
2.沉淀池表面复垦厚度应满足《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复垦厚度不到位的,由各乡镇和县自然资源部门督促运营企业继续整改,直到复垦符合要求;
3.沉淀池安全隐患、环保风险、土地复垦全部完成后,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日常监管。各乡镇每年在重点时段对辖区范围内的沉淀池加强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理和解决。
(四)填沟造地
1.严格按照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要求进行复垦。复垦厚度不到位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督促企业主体继续整改,直到复垦符合要求。复垦平整为耕地的覆土厚度应≥80cm,覆土还林还草为其他农用地的覆土厚度应≥30cm,未实施的由属地乡镇村集体按原地类型进行日常管理;
2.以“填沟造地项目”设置的尾砂堆场,为避免洪水冲刷,应设置上游洪水的拦洪设施及泄洪通道,堆场顶部和外坡应设置排水沟;
3.以“填沟造地项目”设置的尾砂堆场治理时,尾砂堆积体应分台阶排放,确保堆积体安全稳定;
4.已复垦造田、绿化种植作物的“填沟造地项目”外坡应设置“外坡滑坡,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
5.复垦完毕的、安全隐患整治完成的填沟造地项目交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监管。县自然资源部门每年在重点时段加强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理和解决。
(五)精加工
1.精加工车间外排尾砂存储场的管道应彻底拆除;
2.为避免扬尘,主体责任单位应对已经治理合格的历史尾矿堆积场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堆积场地的顶部及外坡进行复垦,复垦平整为耕地的覆土厚度应≥80cm,覆土还林还草为其他农用地的覆土厚度应≥30cm。
(六)历史尾矿堆积场地
1.由各乡镇进行日常巡查,在巡查中发现风险较高的,由乡镇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或者现场检查存在问题告知书,非法尾矿堆积场地有安全隐患和环保风险未治理完成的,由各乡镇督促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治理方案》,并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方案》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尾砂堆积场地应分台阶堆放,台阶高度应不超过5m,坡角应不大于37°;排洪设施应能快速将山坡及上游的洪水排出堆场;排洪设施严禁使用预制混凝土,排洪设施应建设在地基稳固的区域,严禁在尾砂上建设。
2.为避免扬尘,主体责任单位应对已经治理合格的历史尾矿堆积场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堆积场地的顶部及外坡进行复垦,复垦平整为耕地的覆土厚度应≥80cm,覆土还林还草为其他农用地的覆土厚度应≥3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