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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297 | |
发文字号:代政办函〔2024〕52号 | 成文时间:2024-07-19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忻州市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其他;司法;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7-19 |
时间:2024-07-19 来源:
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西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78号)等文件精神,县政府研究决定,各有关单位需制定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政裁量权基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要对照《忻州市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起草制定相应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于7月底之前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忻州市代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在执法决定中就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和原因予以说明。要建立完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各相关单位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裁量基准执法。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确保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落实。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