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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1587 | |
发文字号:代政办函〔2024〕26号 | 成文时间:2024-04-10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G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项目(代县段)征迁补偿补充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4-16 |
时间:2024-04-16 来源: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G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项目(代县段)征迁补偿补充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G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项目(代县段)征迁补偿补充方案
为确保G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项目(代县段)征迁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等文件,结合目前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充方案。
一、征收补偿
(一)被征迁户的认定
被征迁户是指划入此次征迁范围内的持有合法权属证明文件的所有权人。
农村原旧宅院如无相关证件的,经四邻和村委会认定并公示七日无异议的,也属于独立的被征迁户。
经审查,确认为其他符合被征迁户条件的。
(二)征收补偿内容
1.征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2.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剩余出让年限补偿。
(三)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通过具有相应资质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为主的方式进行补偿,如被征迁户选择产权置换,由征收主体统一按照就近安置原则进行安置。
2.鼓励被征迁户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相关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或相关测绘机构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及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
(四)私有房产的补偿标准及方法
1.补偿标准
(1)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2)非住宅及从事经营性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房屋产权登记为非住宅、商业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证件登记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实际用途(商业、工业非住宅、办公非住宅及其他用途非住宅)确定的被征迁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3)合法的宅基地按照平川区综合片区地价34560元/亩进行补偿。
(4)养殖厂的补偿标准:
手续齐全且现在仍在养殖的合法养殖厂,由评估公司按照重置价评估后补偿。
历史形成,在乡、村规划的养殖用地上建设的养殖厂且仍在养殖的,由评估公司按照成本价评估后补偿。
违法建设的养殖场,由其自行拆除违建,原则上不予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经营性房屋(不包括住改非)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评估机构根据该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补交过商业用地出让金的按照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办理,否则,按照住宅办理。
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前已经实际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补偿。
二、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认定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对于已经登记的,其权属、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对于未登记的、所有权证记载不明确的或权属用途有争议的,由国道108线代县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协调推进指挥部组织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测绘公司等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被征迁户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经登记的房屋,以产权档案中记载的内容为准;未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
(三)对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公司的测绘结果为准。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违法建筑的,由国道108线代县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协调推进指挥部组织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宅基地的认定原则:
1.1984年7月15日以前的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按照实际占地确定为合法使用面积;
2.1984年7月15日-1987年1月11日前的旧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没有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确定为合法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按规定标准面积确定合法使用面积,超过部分确定为临时占地;
3.1987年1月11日以后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确定合法使用面积。
对于宅院合法面积之外部分确定为临时占地,采用临时占地的补偿:
(1)退还占地户原缴纳的有关费用;
(2)临时占地按照占用时原土地用途区域地价补偿村委,由村委处理相关事宜。
四、奖励办法
1.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2万元;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1万元;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0.5万元;超出20日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2.私有房产被征迁户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奖励1万元。
五、本补充方案由代县人民政府解释,本补充方案为《G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项目(代县段)征迁补偿方案》的补充,与原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方案与本补充方案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