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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1493 | |
发文字号:代政办函〔2024〕27号 | 成文时间:2024-05-09 |
发文机关: | 主题词: |
标题: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滹沱河代县段河道治理工程(上游县界高陵村至下游县界小寨村段)征地拆迁与地上附着物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其他 | 发布日期:2024-05-09 |
时间:2024-05-09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滹沱河代县段河道治理工程(上游县界高陵村至下游县界小寨村段)征地拆迁与地上附着物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滹沱河代县段河道治理工程(上游县界高陵村至下游县界小寨村段)征地拆迁与地上附着物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方案
滹沱河代县段河道治理工程(上游县界高陵村至下游县界小寨村段)地处我县枣林镇、峨口镇、聂营镇、峪口镇、上磨坊乡、上馆镇、新高乡、阳明堡镇,为切实做好征用土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0〕80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发〔2020〕18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土地补偿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
1.平川区标准:34560元/亩。
(1)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计4147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计3456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的0.8倍执行,计27648元/亩。
2.半坡丘陵地区标准:27600元/亩。
(1)基本农田、水浇地按区片地价1.2倍执行,计33120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计2760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0.8倍执行,计22080元/亩。
3.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河道不予补偿。
4.征地红线边沿无法耕种的边角地、新增农田渠、路用地,由滹沱河代县段河道治理工程(上游县界高陵村至下游县界小寨村段)领导组办公室与乡镇、村委会及有关单位共同进行现场核实认定,按实际确认的地类面积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
1.平川区标准:1440元/亩。
2.半坡丘陵地区标准:1150元/亩。
(三)临时性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由用地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分配办法
1.征用农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94%归被征地农户,6%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用村集体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平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的成员,其余的20%留存村集体。
二、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林树木(包括杨、柳、槐等)补偿标准
胸径21公分以上的树木,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300元补偿;胸径10—20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10元补偿;胸径3—9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5元补偿;胸径不足3公分的,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5元补偿。
(二)经济林(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枣树等)补偿标准(含砍伐费,补偿后由户主自行砍伐)
1.挂果树:地径为21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600元;地径11—20公分的每株补偿500元;地径5—10公分的每株补偿400元;地径不足5公分的每株补偿100元;葡萄挂果的每株补偿120元。
2.未挂果树:地径3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50元;地径不足3公分的每株补偿20元。
(三)因改变耕地使用性质所栽植的非经济林树木(包括杨、柳、槐、松、柏等)或所育苗木,原则上不予补偿,如有争议,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利设施、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厂房等)的补偿,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后协商处理。
四、被征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组织属地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结合国家发放的有关经营权等相关证书进行调查确认。
五、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补贴对象、补贴费用标准、待遇核定与发放严格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20〕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