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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代县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1-26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代县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代县清理规范转供电 

  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8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切实减轻终端用户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清理规范范围 

  所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 

  三、主要任务 

  (一)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山西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二)鼓励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及目录销售电价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 

  (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 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五)已享受3 /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发改、经信、工商、房管、供电等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的监督检查,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核实相关举报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搭车收费和未经协商同意强制摊派收费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我省电价政策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纳入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西忻州)”网站对外公布,在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办理行政事项时,予以联合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充分利用媒体、政务门户网站、微信客户端等载体,及时公布电价政策,做好电价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让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知晓并理解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为电价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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